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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?近日,广东深圳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明确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,也不能作为停发工资的理由。 2017年5月10日,李某加入深圳某公司。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。公司正常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。随后,李某因怀孕待产,向公司申请产假。经批准,李某将于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2月11日休产假。休产假前,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至2023年7月。此后,公司停止支付李某工资,仅支付李某的社保和公积金至2024年3月。李某的产假工资请求被拒绝。 2024年3月,李某休产假返回工作岗位后,申请仲裁,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。休产假,这一点得到了支持。 A公司不服,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称其为李某缴纳了生育保险,产假期间的福利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发放的生育津贴代替。 “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是法定权利。”办案法官表示,用人单位应认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,并支付其工资。生育津贴不直接支付给女性雇员。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,须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预支,然后由医疗保障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。因此,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,对于女性员工来说,这并不能免除她们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。在此情况下,A公司可以在依法支付产假工资后,向医疗保障机构申请分配相应的生育津贴。综上,法院判决A公司按照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李女士的产假工资。 “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福利的深度范畴,是对劳动妇女因生育而离职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补偿,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。产假工资属于工资福利范围。”办案法官表示,对于女职工来说,产假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合并计算。接受她们的原则是“高不低”——如果产妇允许的话工资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;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支付产假工资,不得无故拖欠或者降低标准。对于女性员工来说,如果遇到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,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、工资单、产假审批单、通讯记录等证据,并通过友好对话、贸易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